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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中,抵押这个词汇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都能听见,并且多多少少都会有些接触,抵押权到底是如何设立的,这一章我们就将解决这个问题。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概念作为了解即可,把抵押权的特点,属于意定担保,意味着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日期、范围等进行协商。不转移占有标示出来,比如,生活中用房子抵押给银行,依然是可以住在房子中,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优先优先受偿解释,即登记过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过的抵押权,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能够抵押的有动产和不动产)
二、抵押的标的
1、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处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依法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特殊用途和特殊性质,若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随便抵押,将不利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是指公益单位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设置的各种社会设施,这种设施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福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关系众多人的利益,有关社会稳定,这一类设施不得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为抵押的财产应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抵押人对其有处分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是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是指该项财产有两个以上的人主张权利。抵押人在此情况下对财产都没有明确的处分权,此时设定的抵押无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设定便变得毫无意义。)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海关监管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仍然属于财产所有人,但处分权的行使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以这类财产设定抵押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但是,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则抵押权不受影响。)。
三、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
依《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意区分不动产设立抵押权何时生效)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设立抵押权,因为抵押是不交付的,所以是合同生效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监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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