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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建筑工地实名制通道闸机,清远市工人实名制通道管理,清远

价格:4000 2019-08-28 09:33:37 1695次浏览

清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平台已经上线,要求各个施工单位、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清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平台对接联系

清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平台以信息化手段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减少因实名制管理不完善、工程款拖欠、劳务合同纠纷等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施工企业向务工人员发放务工卡;农民工持务工卡进场务工,上、下班刷卡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工资支付、劳资纠纷、工伤处理依据,并实时传输至监管平台务工人员考勤数据库。施工企业根据考勤报表、合同工资标准,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将农民工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待发工资信息提交至监管平台;专户开设银行从监管平台下载农民工工资表批量打卡,并将工资打卡发放情况反馈至平台,实现“人清、钱清、月结月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精神,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实名制组织管理。总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劳务实名制领导机构。项目部应设立专门劳务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劳务员,明确责任分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项目部应制定劳资纠纷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劳资纠纷问题。

二、明确实名制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监督、检查总包单位是否落实实名制管理。项目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抓好实名制管理。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实名制管理具体内容。劳务分包单位负责本企业派出的劳务工人日常管理,落实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对劳务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并提交总包单位。直接聘用劳务工人的总包、专业分包单位对所聘用人员的信息采集与核实负责。

三、实施项目规范化管理。项目部应配备劳务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劳务工人维权告示牌”和“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标牌格式详见附件,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有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实施封闭管理。鼓励施工现场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指纹打卡、脸模识别、IC卡进出等技术实行电子打卡,落实实名考勤制度。

四、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签订率应达到100%。新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在工人进场5天内完成录入并与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项目部应建立劳务工人花名册,详细记载劳务工人身份信息。班组长、劳务工人应与项目部签订进场承诺书,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配合项目部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劳务工人退场时,项目部应与劳务工人确认工作量,结清工资报酬,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签署“工人退场确认书”。项目部应对劳务工人实施考勤,保存完整的考勤记录资料,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按月公示劳务工人考勤情况和工资结算、发放情况信息,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劳务工人本人。鼓励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项目部应为需要的劳务工人申办银行工资卡。

五、健全资料台帐管理。总包单位必须保管好劳务实名制管理资料,所有与劳务用工有关的资料,包括进场退场、劳动合同、务工考勤、工资发放、岗前培训、纠纷调解等资料,均应妥善保管至项目竣工3年以上,以便备查。实行劳务分包的项目,还应当保存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

六、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在我市范围内承接业务的施工单位和劳务用人单位要整合劳务工人的身份信息、持证信息、培训信息、诚信记录等综合信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8年底前实现我省实名制信息数据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共享的要求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的要求,各地应于12月6日前完成住建部实名制管理平台开通账号工作,12月底前完成住建部实名制管理平台数据上传工作,我局将此项工作纳入诚信管理,对于不按时开通账号的单位,将予以诚信扣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范围内企业的及时开通账号和上传数据。同时,各企业要全面实施劳务工人信息化管理,对人员的用工信息、工资支付信息予以记录,并实现与主管部门的信息数据互联互通。

七、加强实名制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进行监督管理,要全面落实辖区内企业完善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在建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成,并将实名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对施工企业未按通知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监理单位未对实名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转载内容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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