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违约诉讼中法院如何判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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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实践中,法院变更违约金最多的情况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了,基本上是一言不合就变更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违约不肯卖房,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后,还判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一天1000元左右,几个月的话,也有10多万违约金。二审法院则认为房屋升值了,买家既然可以继续买房,没有什么损失。最终酌情降低违约金至10万元。其实相差也不大,但法院就是这么任性,喜欢降低违约金,注意一般是降低,很少会增加。
判决书节选:
李某(买家)按照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要求从2017年5月23日按合同总价211万元,每日支付0.05%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在涉案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徐某(卖家)拒绝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审中,徐某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调低。由于徐某违约导致李某需要一次性支付房款,产生一定的融资成本,且徐某、冯立广提起管辖异议拖延诉讼程序,也增加了李某的经济负担,但考虑到李某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房屋存在升值,李某仅支付了10万元定金以及李某对其具体损失金额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等情况,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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