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0人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允许设一个安全出口。据调查一般公共建筑的地”厂室或半地下室多作为车库、泵房等附属房间使用,除半地下室尚可有一部分通风、采光外,地下室一般均类似无窗厂房,发生火灾时容易充满烟气。给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等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严于地面以上的部分。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考虑到相邻防火分区同时起火的可能性较小,所以相邻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包括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底层楼梯间再到达室外的安全出口)。
三、把原规定的这条中的“注”改写成条文,以示强调内容的重要性。为防火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其它部位,规定在底层楼梯间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人口处,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非燃烧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它部分隔开。当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底层共用一个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为防止在发生火灾时,上面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误入地下室而造成混乱以至伤亡现象,故规定在底层楼梯间处应设有分隔设施和明显的疏导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