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风险。
在P2P模式中,根据2016年银监会等多部委联合发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平台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能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网络信贷发展前期存在监管空白,行业已经形成了有担保、有抵押有担保、平台归集资金等多种模式,行业中违规经营较多,甚至在操作过程中演变成非法集资。
上述几种模式已并非本来的P2P模式。特别是当平台归集了资金、掌握了资金的使用权,一旦出现经营不善或者平台不想履行自己的担保责任等情况,网络贷款平台完全可能卷款跑路,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二)洗钱风险。
网络借贷具有资金进出频繁的特点,而现在的网络借贷资金支付模式也较为多样,除了传统的银行账户直接支付外,一家网络借贷平台可能对接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结算。由于第三方支付采取的是资金池模式,在该模式下信息流和资金流不对称,当网络借贷资金作为备付金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从资金流上无法再追踪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因此,利用网络借贷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洗钱的风险也需要防范。
(三)声誉风险。
网络借贷发展变化较快,目前受市场青睐的一种模式为现金贷模式,一般是提供小额个人短期借款,金额为3万元以下或者5000元以下等不同额度,期限为月度分期或者超短期(如7天等),主要群体为在校学生和刚步入社会的青年群体,校园贷就是典型代表。这种模式之下,由于借款门槛低,又多为信用放款,所以其隐藏的违约风险很高。行业为了追逐利润、覆盖风险,往往期限越短、利率越高,对借款人来说,由于借款金额较小,时间较短,则难以感受到这种高利率。为了追逐利润,行业存在着强行放贷、强制逾期、分单、数据倒卖、暴力催收等问题,甚至出现“裸贷”的乱象,最终必然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相关部门和企业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使网络借贷行业尽早回归其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和增加投资渠道的初衷。
(一)建立健全征信体系
第一,进一步完善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信惩处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当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并不完善,缺少相应的法律基础,建立完整征信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行业的运行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同时加大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执行失信惩罚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把信用信息应用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社会性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第二,进一步培育信用体系的市场主体。政府牵头设立权威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体系,相关部门可通过同此类机构共享信用信息来为这些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第三,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产品的研发,积极引导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目前,我国市场上针对普通消费者的信用产品较少,且多停留在信用卡类的初级产品阶段。相关部门可通过以政府信用担保和背书的形式,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使信用成为人们日常经济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二)加强信息披露
随着监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我国P2P 金融的监管进程加速,但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的规定仍不详尽,P2P借贷平台对融资方信息仍存在披露不完整的问题。发达国家对于P2P 金融的监管非常重视信息披露,都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交易双方和交易过程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发达国家P2P 行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增强了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性,提高了整个行业的自律性。我国P2P 网贷行业目前信息透明度较低,可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来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2016 年5 月,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首先要求其会员单位对包括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在内的五大类信息共49 项内容进行详细的披露,并将信息披露情况与会员准入、会员资格维持等挂钩,以此作为优秀会员单位评选的依据,其他省份和地区也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规范行业自律
在构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双层架构模式并大幅减少监管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国家层面出台监管总体方案,对准入门槛、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进行规范,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细则。政府加强监管的同时,行业还应规范自律管理,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出更加详细的企业准入门槛规定、运营规范细则,规范的行业自律体系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自身的监督作用,促进行业发展。自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出现以来,各省已形成多个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也对当地网贷行业的规范运营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但由于缺少国家层面权威的法律法规,使得地方性的行业性协会公信力不足,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加入协会也可存在于市场并继续运营。
尽管网贷平台的风险很大,但是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将逐渐得到规范,欺骗性质的平台将不会出现,P2P 金融将逐步回归到为小微企业融资,为闲置资金提供投资渠道的设计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