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如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指一切能够用来接收由卫星转播的电视及广播节目信号,并能对这些信号进行处理输出符合电视机所需的视频、音频或数据信号的装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一般包括: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室外单元、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三部分。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是指用来接收卫星电视广播信号的装置。产品多为金属抛物面结构,能够将抛物面区域范围内的卫星电视信号聚焦到抛物面所在焦点处,提高接收的信号电平。随着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平板微带结构、平板谐振腔结构以及平板微金属结构的卫星电视接收天线。
室外单元(俗称高频头)分为分体室外单元和一体化室外单元。分体室外单元是指具有标准波导口,与分体式馈源相连接,安装在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焦点处,将会集的卫星电视信号接收后进行低噪声放大、下变频、中频放大以进一步提高信号电平并转换合适的输出接口的装置。一体化室外单元是指将卫星电视天线会集的卫星电视信号接收后进行低噪声放大、下变频、中频放大以进一步提高信号电平并转换成合适的输出接口的装置。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是将经室外单元送来的卫星电视信号进行解调解码,输出符合电视机要求的视频、音频信号或数据信号的装置。有时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也叫卫星数字电视接收器、卫星数字电视综合接收解码器等。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应不具备接收解调解码ABS-S技术体制卫星电视信号功能,仅能解调解码DVB-S技术体制的卫星电视信号。
本细则规定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单元划分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