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调度绞车产品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调度绞车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1.调度绞车产品定义
用于地下或地面车场调度编组矿车以及其他辅助运输工作的绞车(定义见GB/T7679.3-2005《矿山机械术语 第3部分:提升设备》2.6)。
2.调度绞车产品发证范围
依据GB/T 15113-2005《调度绞车》产品标准,调度绞车产品型号为JD-0.5、JD-1、JD-1.6、JD-2、JD-2.5、JD-3、JD-4。
3. 单元划分及发证范围见表1
表1 调度绞车产品单元
注: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产品的规格型号。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调度绞车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凡生产调度绞车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表3-1 企业生产调度绞车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表3-2 企业生产调度绞车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和工装,可与上述设备或工装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