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人造板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本细则适用于人造板产品中普通胶合板(II类、Ⅲ类)、刨花板(P2型)、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细木工板(室内型)四个单元(详见表1)。
人造板(GB/T 18259-2009,定义2.1.1)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
表1 人造板 产品单元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