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看守所地址怎么会见?越秀著名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人:陈律师。;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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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然后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原则上应以一审庭审结束前能否认罪作为自首成立与否的依据。对于其具体认定,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三种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期间又作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认定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影响自首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即一审判决前。即使行为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翻供,只要其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的,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如果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则不能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只要在一审审理期间翻供,直至一审判决前仍未如实供述的,即使其二审又能够如实供述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将此情况认定为自首,会形成错误的司法导向,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助长翻供之风,同时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
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罪行,但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不能改变自首的认定。对于因上诉而引起的第二审程序,一方面,从改判的角度看,如果一审判决对自首的认定既不存在认定事实的错误,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则改判无据,二审法院不能因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翻供就改变一审法院对其自首的认定;另一方面,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对自首的认定也无实际意义,因为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法院不能因此给被告人加重刑罚。
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后,一、二审期间均翻供,再审期间又认罪,不能认定为自首。刑法之所以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要从轻、减轻处罚,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主动认罪,降低司法成本。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实际上已经过一审、二审程序,重新审判时只是在程序上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但已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应该是严格意义上的一审,而不应该扩大到审判监督程序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一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