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废,明确废旧物资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废旧物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包括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备品备件、库存物资、废旧钢材以及各项工程和生产中所发生的工余料、边角料等。 (一)废旧设备(废阀门、废电机、废工器具、废锅、废办公用品及其配件等); (二)废金属材料(废备件及废金属材料等); (三)其他废品(塑料制品、滤布、废轮胎、废电石袋、废编织袋、废电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