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具体名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初审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
*申请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
*批准条件:
1、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筹备成立的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拟担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4、办公用房证明(协议书);
5、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6、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7、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8、根据特殊情况所需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提出申请提交全部材料区文化局社文科对收到的全部有效材料进行初审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合格者方可去区社团局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