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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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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业投资的发展,降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进一步优化开发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在开发区注册并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额度为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发展金(以下简称发展金),专门用于鼓励和扶持开发区创业投资的发展。发展金包括跟进投资资金和风险补贴资金。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发展局(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局)是发展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联系,),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以及创业投资发展金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五条 在开发区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享受《天津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的规定》中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跟进投资或风险补贴行为的,开发区将保留追索权。

第七条 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

(二)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

(三)已有成功的投资案例,或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八条 中小型科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经营地在开发区;

(三)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被投资前一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二章 跟进投资

第九条 跟进投资资金主要通过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是指被认定为开发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选定中小型科技企业后,跟进投资资金以同等条件按跟进投资合作伙伴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开发区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对跟进投资资金的使用申请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建议和意见;审议跟进投资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比例为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跟进投资额度为3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资金以委托投资方式委托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风投公司)进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委托泰达风投公司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的行使需获得管委会的批准。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 跟进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五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合作伙伴不得先于跟进投资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跟进投资合作伙伴具有优先购买权并可随时购买。自跟进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按照跟进投资原始投资额购买跟进投资资金所占股权;超过三年的,转让价格为跟进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实际投资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值计算的收益之和。如果转让过程中有超过以上规定的溢价收益,管委会将把溢价收益全额奖励给跟进投资合作伙伴。

如果项目投资不成功,项目公司将清算,清算所得资金在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依次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跟进投资资金,项目创业团队。

第十五条 泰达风投公司应将跟进投资资金单独核算,每半年向科技发展局提交书面托管报告,并建立相应的托管档案。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签订标的金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重大购买、出售合同,重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产生重大亏损,受到大额罚款,董事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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